安置房产所有权转让合同(精选2篇)
甲方: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诚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约定事项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区街号栋单元楼室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2,房屋类型,结构为,房屋用途,装修情况。并已告知乙方该房屋设定抵押,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月租金额为人民币元,小写元。租赁期限自 止。租金按结算,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按照《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住宅类房屋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十日内需向所辖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非住宅类房屋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十日内需向所辖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甲方负责对上述出租房屋及设施和附属物进行经常检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承担正常的维修责任,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因甲方未及时维修使乙方或第三人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
甲方如需出卖上述出租房屋或需提前收回房屋自用、抵押上述出租房屋,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因未提前通知到乙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合理使用并维护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甲方进行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和支持。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对房屋进行改建、增添设施和进行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装修。由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修复责任。
乙方如需提前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与他人互换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乙方转租或分租上述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转租合同,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甲乙双方和受转租方按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的约定承担并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须将承租的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使用,须提前个月与甲方协商。
四、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甲方保证上述出租房屋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出租条件。租赁期限内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承租的上述房屋仅作使用。
甲方保证于 前将上述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逾期交付房屋的,除退还逾期交付房屋期间的租金外,并按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除补交欠租外,并按每逾期一日,由乙方按月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另一方可以终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附加条款
七、其它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配合甲方提供办理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和证明。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合同条款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送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所在 内国家——房安置补贴住房一套,甲方因各种原因,自愿将 产权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该住房指标及房产所有权转让给乙方,自协议签字生效起,由乙方支付 给甲方。
二、甲乙双方签字付款后,甲方除负责向乙方提供购房需用的资料及今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转让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将房屋产权转让给乙方后,甲方的妻儿子女及其他亲属等不再具有所有权。
四、若甲方有涉及该房的债权债务问题,一概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挪要任何费用,更不得影响乙方的住居等生活秩序。
六、甲方如有违约,则应赔偿乙方房屋总支付款外另加%的违约金及装饰费。
七、乙方不得与原房屋老板私下协议,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己负责。
八、此协议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监督方执有一份。自三方签字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监督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