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担保函(精选2篇)
为加强我市住宅区市政公用环卫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合格,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订立住宅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承诺如下:
一、 工程概况:
1、 项目名称:
2、 工程地址:
3、 工程内容:
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 工程计划周期:
三、 工程质量标准:
四、 建设方的责任:
(一) 工程按照建设程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曾经发生过严重质量事故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予发包。
(二) 在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付款条款中应明示工程质量目标要求,对不符合质量目标的,追究责任人违约责任。
(三) 按发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合同价款及相关费用,确保工程正常进行,按期竣工。
(四) 协调和督促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做好各专业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以确保工期,实现工程质量合格。
(五) 负责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审查部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审查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招投标,不得将未通过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发送给有关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六) 在领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市政质监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为: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出具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完整的竣工图资料;
3、 出具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出具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同意验收意见;
5、 现场应具备质量合格验收条件,且需整改的项目内容已整改完毕。
(八) 执行《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和赔偿协议。”的要求。
(九) 当承诺方发生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承诺方愿意接受市政质量监督站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
五、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承诺方(建设单位)、监督方(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存一份;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公用处备案一份。
承诺方: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致: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
若我单位在新建车间1.5厚环氧地坪等项目招标中,有幸成交,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方对工程质量做如下承诺: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2、建立质量责任制,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按照甲方图纸划分的区域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擅自更改施工方案,不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一流的施工,创一流的质量,确保本次施工质量达到优良工程标准
3、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对进入现场的原材料、用具、机械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及记录工作。
5、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未经教育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严格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我单位对该工程的质量承诺,若工程验收我方达不到承诺的优良标准,我方愿接受工程造价的5%作为惩罚。严重时,甘愿受法律法规处罚,并自动撤出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