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管理制度(9篇)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精选9篇)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为了掌握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并使工伤管理有依据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及高栏工厂在职的每位员工。

3.定义

工伤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4.职责

4.1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4.2公司主管平安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平安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3各部门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4.4各部门领导实行有效的措施掌握工伤事故率,并向人力资源部供应工伤认定及报销所需相关材料。

4.5人力资源部负责依据各部门供应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手续,并按规定赐予办理工伤理赔报销手续。

4.6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应掌握并降低工伤事故率,乐观协作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5.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5.1依据《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6.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

6.1工伤人员必需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首次急诊抢救可就近医院。

6.2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马上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详见附件),并在24小时内送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工伤科申报。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担当。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6.3人力资源部准时向用人部门了解事故发生缘由及伤亡状况,经审核后于接到工伤报告12小时内,或工伤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社保局电话申报。并于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书面申报工伤认定。

6.4公司为部分员工购买的意外损害险等商业险种,若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员工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24小时内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并乐观协作财务部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7.工伤认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证原件、首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

7.2现场证人证明书及现场证人身份证原件、事故人考勤记录、事故人劳动合同书原件。

7.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损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7.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损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缘由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7.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损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供应机动车驾驶证。

7.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损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工伤事故报销管理

8.1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报工伤保险部门并且办理相关工伤保险理赔手续。

8.2凡本公司已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担当应担当的部分费用,剩余部分费用由公司担当(但社保不予认可的费用由员工本人担当)。

8.3工伤医药费报销后,因原工伤部位旧伤复发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必需供应医院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且由人力资源部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9.伤残鉴定及补助管理

9.1购买社保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9.2购买意外损害险等其他商业险种的将有保险公司按伤残程度计赔。

9.3在工伤住院期间,保险公司理赔误工费的。因凡是认定为工伤,无论有无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都由用人单位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给员工。故已购买其他商业险种所理赔的误工费不应再发放给工伤员工。

9.4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执行。

9.4.3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担当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由公司为其购买意外损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医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10.预防措施

10.1各部门应实行乐观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需定期组织的生产平安学问及规范操作学问培训,使员工根据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2.1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2违反平安制度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确穿带劳动爱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4发觉有伤亡事故险情,不马上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5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惩罚(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3.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10.3.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10.3.3事故发生后,不准时实行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10.3.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实行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3.5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10.3.6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0.4对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应按有关规定赐予经济惩罚和行政处分。详细按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1.附则

11.1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11.2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员工工伤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的工伤管理有据可依,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根据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章工伤处理程序

第三条工伤处理程序

(一)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并快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二)在24小时内由平安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初步分析事故缘由,并做笔录。

(三)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事故经过,并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部递交事故书面报告、医院方面有关医疗报告及材料。

(四)依据事故有关书面记录,平安生产管理委员召开会议深化分析事故缘由,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看法。

(五)人力资源部汇总全部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递交至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六)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连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连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商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七)受伤员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递交人力资源部,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八)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部门依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并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受伤员工。

第三章工伤处理

第四条工伤人员的待遇

(一)公司可依据状况派人在医院护理受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规定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个月的工资,其它薪酬照发。

第五条事故分析

(一)平安生产管理委员对工伤事故起因及潜在缘由进行调查分析。

(二)通过上述调查,提出应实行的订正措施,以免类似的工伤事故重复发生。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篇2

1 总则

1.1目的

为实现公司科学化、制度化管理运营,建立规范有序的人员管理机制,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原则,对于员工工伤采取积极处理的态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员工工伤(含未参保的员工)所有相关事宜的管理工作,并为相关处理人员提供管理依据。

1.3权责属性

本制度规定员工工伤实际处理的权责单位为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及监督执行,在执行本制度时各中心部门、厂区应予以积极配合执行。

2 工伤认定原则

1.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我公司持有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被录用的员工,聘用期间使用***受伤和不在合同期内的员工,不在认定范围内;员工须知中应予以明确;

2.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工作场所内,第一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员工受上级领导指派或公司派遣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公司安保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个人原因及非工作职责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法规的情形所受到的伤害,不在处理范围内,但维护公司利益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除外;

5.职业病目录条款中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职业病;

6.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等交通事故伤害的,员工须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鉴定书;

7.其他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场所内受伤情形,公司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先行处理,如:车辆送至治疗、垫付医药费等,但是否按工伤情况处理,也需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上报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审批。

8.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饮酒、吸毒、自杀或自残的情况不在工伤处理范围内。

3 工伤处理原则

1.公司不对员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做出处理;

2.在处理员工工伤的过程起始至结案,相关的所有医学治疗记录、资料、照片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且不得复印;

3.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书原件,应在第一时间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

4.处理员工工伤原则上应遵循“专人始接受,处理至结案”的原则,相关政策、信息等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一人传递给受伤员工,相关费用的申请、报销、结案亦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专人完成;

5.在处理员工受伤的第一现场时,如发现员工有喝过酒的情况,本着积极

处理、负责任的原则,可先行送医院治疗,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在治疗过程中可与医院协商给员工做酒精测试,留下相关测试结果;

6.员工本人提出需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应符合在受伤痊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生活自理存在困难的情况,必须上报请示运营中心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同意,方可执行,原则上公司不主动申请;

7.关于申请残疾(如:办理残疾证)等事宜属于政府社会管理的范围,不属于公司处理的范围;

8.经审批需要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员工,必须经治疗其病情稳定后,方可进行,原则上以主治医生的病历填写情况为准,不得提前申请鉴定;

9.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必须选择社保中心定点医院送至受伤员工治疗;

10.员工工伤原则上使用公司车辆,必要时可以求援110或120;

11.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情况紧急应由医院提出(最好有书面证明);

12.陪护人员由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协调指派,直到医疗期或直至恢复期完毕,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如当事人伤势严重,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13.在治疗过程中,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如受伤员工提出,需有其签字确认的书面情况说明,上报请示运营中心分管副总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所带来的医疗风险由责任人承担;

14.任何人员不得在未申请和受伤员工病情不稳定的条件申请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否则所有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

4 员工工伤调查与申报

4.1 员工工伤调查

1.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向其上级主管报告,当事人不能报

告的,由知情人向当事人上级报告;

2.当事人上级接报告后立即向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指派

他人及时代为报告,请求支援并同时报告其伤情。

3.当事人伤势较轻﹙无肢、指、趾及其他部位的严重伤害;无骨折、大量出血、昏迷等﹚,可暂不报总经理,确认比较严重或无法确认是否严重的办公室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按总经理指示执行。

4. 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有责任在事故发生起12小时内,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写明受伤的大致情况,并按相关流程审批,上报至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

5.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再上报《员工工伤报告表》的同时,应上报具体的工伤事故报告及整改措施(a4纸打印),不得只在表格上粗略阐述;

4.2 员工工伤申报

1.员工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或运营中心指定的经办人,应在上报得到审批

后,方可申报工伤;

2.受伤员工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待治疗结束之后处理;

3.已办理工伤保险的员工,无论其是否需要住院,均需要在事发30天内

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不得超期;

5 费用申请与报销

5.1 费用申请

1.员工工伤费用的申请,应由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员工工伤费用申请表》,因紧急情况无法填写申请表的情况,可以由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代为填单申请,申请金额依照表单规定项填写预估费用,不得只填写一个预估总额;

2.员工工伤费用申请应遵循“一人负责”的原则,即:费用的申请人统一为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不得出现费用的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情况,其他人帮

助申请费用事应填写“代理人”;

3.员工工伤费用可以多次申请;

4.受伤员工认定为工伤,但未办理保险的情况,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5.2 费用报销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相关的交通费、餐费等杂费,必须每月依照流程报销一次,如有社保中心不予核准的治疗费用单据(医院机打出具的票据)可在结案时一并报销;

2.费用报销时,因已填写工伤费用专用申请表,所以只填写通用型费用报销单的报销部分,不必填写申请部分;

3.认定工伤员工未办理保险的情况,在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相关的餐费、交通费等杂费,依照参保员工的工伤规定处理(每月报销),治疗费用(医院机打出具的票据)与其他费用一样也每月报销一次;

4.员工工伤费用的报销原则上不得使用“白条”、“无效收据/发票”的情况;

5.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不得虚报、谎报,否则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必要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 员工工伤期间考勤与工资处理

6.1 考勤处理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应按照公司相关请假制度执行,依照相关流程审批;

2.员工工伤治疗期间,由员工本人或代理人、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请假单,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

3.员工工伤恢复期间,由其治疗的主治医师出具的休假证明单(病假单)或者与主治医师协商在其病例中予以书面明确,根据上述时间填写请假单,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篇3

一、为保障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员工(不含公司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人员)。

二、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意外伤害的;

5、从事维护公司利益活动的;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违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的;打架斗殴导致伤亡的;

3、醉酒导致伤亡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各人力资源专员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门,并在7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齐。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材料的单位,其工伤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以工资表形式扣除。情节严重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

五、建立工伤责任界定制度。发生的工伤事故,办公室门都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鉴定,进行责任界定,以此确定公司与职工的分担比例。

六、工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员工因工受伤期间待遇

1、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停发,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照发。

2、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3、工伤医疗过程中治疗非工伤疾病时,伤病费用不能混合报销。

4、由公司指派员工陪床,陪床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由受伤员工亲属(非本公司员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标准发给生活费。

八、经医疗或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治愈,原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并支付工资。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降低部分70%的伤残补助。

九、因工伤所致而不能适应本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据公司确认的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金,此后公司与其本人的一切关系随即终止。

十、员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员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500元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员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000元丧葬费。

十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因工伤残人员,退休后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应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赔偿金额低于工伤待遇标准,差额部分公司给予补齐。

十四、员工工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篇4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

1、新职工入职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3张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员工入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于每月15号前将上月新增转正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社会保障局参保。

4、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时在人事行政部领取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交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1、职工擅自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该部门负责人员一定数目的'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号前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保险。

5、职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合同解除;合同届满后继续任职的,及时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

六、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规定

1、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意外,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12小时之内及时上报人事行政部部办理各项保险事宜。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或受伤员工本人未对工伤进行上报的,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承担。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应及时将工伤人员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办理工伤保险所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病例、药费报销单、诊断证明

4、单位事故报告

5、车祸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 2个人的证言证词(叙述当场事故过程)

8、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篇5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患病工伤事故损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平安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有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

1、新职工入职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3张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员工入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急所在有准时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于每月15号前将上月新增转正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社会保障局参保。

4、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时在人事行政部领取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交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1、职工擅自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应担当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判。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觉一次将扣除该部门负责人员肯定数目的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判。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号前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保险。

5、职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合同解除;合同届满后连续任职的,准时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

六、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规定

1、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意外,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12小时之内准时上报人事行政部部办理各项保险事宜。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或受伤员工本人未对工伤进行上报的,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担当。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应准时将工伤人员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办理工伤保险所需供应的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病例、药费报销单、诊断证明

4、单位事故报告

5、车祸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 2个人的证言证词(叙述当场事故过程)

8、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篇6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推动酒店工作,保障职工利益,在本市工伤保险政策未正式出台以前,现制定工伤处理暂行规定。

1、酒店员工必须增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工作纪律,减少和防止劳动事故及职业危害的发生。

2、工伤范围及其认定、评残、待遇等,参照劳动部发布的《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条例执行,够条件的,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保险机构提出工伤报告,进行坚定确认,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3、发生工伤但达不到工伤上报鉴定条件的,即按内部工伤事故处理,具体办法:

(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个人申请、部门填写员工工伤报告、医疗诊治材料,一并上报人力资源部,逐级审批。

(2)工伤较重的,可视情况给予工伤假,休息一周内的按出勤计发工资,超过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内部工伤在指定医院就诊的,给予一次性全额报销,属非指定医院的,就诊费用自理。

4、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违反工作纪律或违犯操作规程

5、本规定未尽事宜,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篇7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推动酒店工作,保障职工利益,在本市工伤保险政策未正式出台以前,现制定工伤处理暂行规定。

1、酒店员工必需增加'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平安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工作纪律,削减和防止劳动事故及职业危害的发生。

2、工伤范围及其认定、评残、待遇等,参照劳动部发布的《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有关条例执行,够条件的,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保险机构提出工伤报告,进行坚决确认,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3、发生工伤但达不到工伤上报鉴定条件的,即按内部工伤事故处理,详细方法:

(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个人申请、部门填写'员工工伤报告'、医疗诊治材料,一并上报人力资源部,逐级审批。

(2)工伤较重的',可视状况赐予工伤假,休息一周内的按出勤计发工资,超过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内部工伤在指定医院就诊的,赐予一次性全额报销,属非指定医院的,就诊费用自理。

4、职工由于下列状况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 (4)酗酒;(5)违反工作纪律或违犯操作规程

5、本规定未尽事宜,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篇8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篇9

1.目的

为了控制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并使工伤管理有依据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及高栏工厂在职的每位员工。

3.定义

工伤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4.职责

4.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4.2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3各部门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4.4各部门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工伤认定及报销所需相关材料。

4.5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手续,并按规定给予办理工伤理赔报销手续。

4.6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应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5.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5.1依据《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6. 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

6.1工伤人员必须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首次急诊抢救可就近医院。

6.2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详见附件),并在24小时内送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工伤科申报。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6.3 人力资源部及时向用人部门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经审核后于接到工伤报告12小时内,或工伤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社保局电话申报。并于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书面申报工伤认定。

6.4公司为部分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若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员工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24小时内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并积极配合财务部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7.工伤认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证原件、首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

7.2 现场证人证明书及现场证人身份证原件、事故人考勤记录、事故人劳动合同书原件。

7.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7.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7.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7.6 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工伤事故报销管理

8.1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报工伤保险部门并且办理相关工伤保险理赔手续。

8.2凡本公司已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应承担的部分费用,剩余部分费用由公司承担(但社保不予认可的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

8.3工伤医药费报销后,因原工伤部位旧伤复发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且由人力资源部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9、伤残鉴定及补助管理

9.1购买社保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9.2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其他商业险种的将有保险公司按伤残程度计赔。

9.3在工伤住院期间,保险公司理赔误工费的。因凡是认定为工伤,无论有无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都由用人单位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给员工。故已购买其他商业险种所理赔的误工费不应再发放给工伤员工。

9.4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执行。

9.4.3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由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医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10.预防措施

10.1各部门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需定期组织的生产安全知识及规范操作知识培训,使员工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2.1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2违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确穿带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4发现有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5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3.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10.3.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10.3.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10.3.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3.5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10.3.6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0.4对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具体按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1.附则

11.1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11.2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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